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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11/19 10: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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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行为和受理处理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能, 2014 年我厅制定并发布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川建招标发〔 2014 676 号)。该办法自 2015 2 1 日实施以来,随着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结合运用情况,我厅对《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经 2020 年第九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以川建行规〔 2020 8 号重新发布。具体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监督部门职责分工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对我省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职责分工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工作实践中,市场主体、监督部门不能很好把握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处理投诉具体范围。《办法》第四条对原办法第七条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受理和处理投诉的范围。

二、进一步明确投诉时限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投诉的时限是投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10日内,但实践中对投诉时限的起止时间存在理解上的差异。本次《办法》修订对投诉时限进一步明确: 一是投诉事项应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以提出异议为投诉前置条件,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时限内。二是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无需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不因投诉人向招标人提出过异议而影响投诉时限的计算。三是投诉人以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为有效线索提出投诉,投诉人有明确知道之日并且知道之日处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的,以知道之日起计算投诉时限,否则以中标候选人公示截止之日起计算投诉时限。

三、规范投诉行为和处理行为

《办法》引入了六个参考格式文本。

一是投诉书格式。实践中,因投诉人对投诉书应当包括的内容不清楚,投诉书质量差,造成很多无效投诉,《办法》引入投诉书格式,强化投诉书的构成要素。

二是投诉签收凭证格式。投诉人当面递交的投诉,递交时间与投诉书中落款时间往往不一致,影响投诉处理时限的计算,引入签收凭证,不但可以规范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流程,还可以固化递交时间,为投诉人和监管机构提供处理时效依据。

三是投诉审查结果告知书格式。投诉事项审查结果分为受理、不受理、不属于职责范围三种情形,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方式告知投诉人。

四是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通知书格式。受理投诉后应及时与招标人取得联系,并对投诉情况进行研判,当处理结果有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后续工作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避免口头方式“打招呼”,对招投标活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是投诉事项告知书格式。将投诉事项书面告知被投诉人,保证被投诉人享有充分的陈述申辩权。

六是投诉处理决定书格式。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的内容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告知有关当事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增加网办方式

为适应新形式,响应网络化服务的要求,《办法》第十三条,增加了通过互联网在线方式递交投诉书。在系统支持的情况下,投诉审查结果、投诉处理决定也可以通过网络方式送达。

五、投诉处理决定细化

《办法》第二十五条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有关投诉处理决定的规定进行了细化。一是目前行政处罚权都是集中在各地行政执法部门。招投标投诉处理部门在投诉处理中仅限于认定投诉的违法违规事实,而无处罚权。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行政处罚通常也难以在投诉处理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因此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对投诉事项做出认定,而不要求做出处罚。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后,需移送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二是对投标人的投诉情况虽然属实,如果不构成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仅违反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规定,对该投标人的这类行为应由招标人依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理。

六、引入有关期间的计算规则

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过程中,涉及到投诉时限、投诉处理时限、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等按日计算期间的情形,工作实践中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办法》第三十三条引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章的有关条款,以明确统一的计算规则。